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各分支机构,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地方政府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储备粮)轮换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油等量替换库存粮油的活动。
第三条 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费用,提高轮换效率。严格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等量轮换方式,特殊情况下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实行不同品种串换。
第五条 优化储备品种,积极探索完善“储加结合”等轮换方式,减少轮换差价,提高轮换效益。
第二章 计划安排
第六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情况,及时研究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储备粮轮换计划由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给储备粮承储企业。轮换计划应当抄送当地农发行。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分品种、分库点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七条 储备粮的轮换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参考储存年限为:稻谷3年、小麦5年、玉米2年、食用植物油2年。
应急小包装(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储备根据品质状况,适时轮换,确保品质新鲜。
第八条 粮油储存品质指标已接近轻度不宜存,应当提出轮换申请,尽快安排轮换出库;对重度不宜存的粮油,应当立即安排轮换出库。
第九条 达到或超过参考储存年限但储存品质指标仍宜存可以继续储存的,可适当延长储存年限,储存期间应当加强质量监测。
第三章 轮换执行
第十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轮换计划有序组织轮换。确需调整轮换库点及数量的,须经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粮轮换任务。
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时限由同级政府确定。省级储备粮轮换时限原则上按照小麦、食用植物油:1月1日至12月31日,稻谷、玉米: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
第十二条 合理把握时机,避免集中轮换。储备粮轮出后应当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储备粮各月末实际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70%。
第十三条 储备粮分批次轮换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应服从宏观调控管理要求延长或缩短轮换架空期。在轮换架空期内不能完成轮入的,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同级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十四条 储备粮轮换通过国家粮食福建交易中心公开竞价交易或直接收购方式进行,经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批准可采取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储备粮轮换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五条 委托粮食加工或贸易企业代储实行动态管理的储备粮,包括应急小包装储备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等,通过签订委托代储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日常轮换采取先轮进后轮出的方式,除紧急动用外,代储企业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代储协议所确定的数量。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粮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我省实施细则等执行,对入库粮食必检项目进行检测。储备粮入库平仓后,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验收检验。
第十七条 轮入的储备粮原则上应为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因特殊情况无法轮入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须报经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批准后方可轮入非最近生产季生产的粮油,但各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前款要求。
第十八条 在参考储存年限内的储备粮轮换出库,出库前应当由承储企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超过参考储存年限、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出库前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
第五章 财务与统计处理
第十九条 储备粮轮换方式和轮换差价(含费用)由同级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省级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轮换差价(含费用)等的处理按照《福建省省级储备粮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储备粮轮换的统计处理按照国家和我省粮油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地方储备粮、商品粮油等统计月报,及时反映粮油轮换情况。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季度向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上报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出和轮入库点、品种、数量等。年度轮换计划执行结束,应当上报轮换架空期、入库粮油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财政、审计、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轮换、储存、利息费用、贷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作出提醒,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轮换、改变品种、变更库点;
(二)未按规定轮换时限完成轮换,或者超过轮换架空期没有轮入到位;
(三)轮入储备粮不符合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标准,或者掺杂使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四)未及时安排轮换,造成储备粮重度不宜存等储存事故;
(五)其他未按照规定落实轮换管理等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和省储备粮公司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农发行福建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粮粮〔20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