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省粮油质量监测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8月27日
《福建省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管理,增强全省粮食应急保障和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区域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是指依法在省内注册登记,以大米加工为主,加工、仓储等条件达到规定标准,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定的大米加工企业。
第三条 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每3年认定一次,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依照标准、择优认定的原则,充分发挥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管理实行平急结合。平时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紧急情况下,承担政府委托的粮食应急加工任务。
第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的认定、日常监测、动态管理等工作。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本辖区内综合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应急保供能力、符合应急供应布局、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大米加工企业,协助做好日常监测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综合考虑各地人口分布、产业发展和应急保障等因素,全省认定36家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其中福州市、泉州市各6家,厦门市、漳州市各4家,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各3家,平潭综合实验区1家。各设区市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数量不足或暂无的,按符合条件数量推荐。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近3年连续正常开展生产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具备砻谷和成品小包装条件,日处理稻谷能力不少于150吨,厂区内有效仓容不少于1500吨。
(三)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等政策性业务无违规记录。
(四)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商品流通、产业经济统计报表,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五)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确保生产商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质量内控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上传质量安全溯源信息。
(六)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原国家工商总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并加印或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近3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七)企业生产环境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消防安全设施完备,排污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八)按要求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九)入选“中国好粮油”和“福建好粮油”产品企业优先。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含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业务、发展历程、组织结构、品牌建设、销售市场等)。
(二)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厂房条件、低温成品粮仓容,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证明材料(如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商标、专利、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五)大米加工企业砻谷机设计能力证明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铭牌照片等),上一年度耗电量和电费缴交单复印件。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级审核。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向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三)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审意见,在辖区内省级认定的家数内推荐,并正式行文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材料初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必要时可通过第三方等方式进行审核。
(二)征求省粮食行业协会意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初审通过的企业向省粮食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三)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初审和省粮食行业协会意见,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发文公布。拟认定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文公布,颁发证书及牌匾,并签订应急加工保障协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后,必须优先保证完成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应急加工等指令。
(二)负责做好生产线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磨损设备的更换以及必要的技术改造等工作,保持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确保随时满足应急加工需要。
(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粮食、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配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相关报表和经营信息。
(五)依法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有效期为3年,实行日常监测动态管理。有效期内做到有进有出、优胜劣汰,有效期满后按程序重新组织申报认定。
第十三条 日常监测工作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开展。企业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报送运行情况数据和信息,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测信息报送的督促和审核。
第十四条 日常监测发现企业因资质、设备报废等经营情况变化,已不符合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条件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取消其“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称号,并收回牌匾和证书。缺额由所在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申报认定程序进行补充。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已被评为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的取消资格,并从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五)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因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七)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八)拒不配合和执行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指令,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
(九)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平台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新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认定本级的大米应急加工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