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粮食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作者:qzlw | 时间:2024-08-11 14:37:45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泉州市粮食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每年至少1次在全体理事会上述职。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2024626日经泉州市粮食行业协会第九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于通过之日起实行。

  制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