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粮食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作者:qzlw | 时间:2024-08-11 14:39:28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要求,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单位: 2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6000元/年

  理事单位: 2000元/年

会员单位:  500元/年

备注:执行会长会费收取标准参照副会长单位缴费标准;监事长、监事可以自愿缴纳会费,但不得超过副会长单位缴费标准;理事、会员可以自愿多缴纳会费,但不得超过副会长单位缴费标准。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会费收缴统一在行业协会换届选举后一个月内缴清。

  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帐户。

  户名:泉州市粮食行业协会

  开户行:农业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

 号:13500101040001027

三、会费开支范围

  1、必要的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由会长审定。

  3、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连续1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本办法经2024626日泉州市粮食行业协会第九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