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粮食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作者:qzlw | 时间:2024-08-11 00:00:00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好会员服务,根据《泉州市粮食行业协会章程》和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泉州市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四条  会员入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报入会申请表和登记表(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h22376571@163.com);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承诺书在社会上无不良记录,法院无失信记录,无违法乱纪记录,企业单位提交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本会秘书处进行审核,提交理事会通过并发给《入会通知书》,载入会员名册;

(四)颁发会员证和牌匾。

第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和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络员自动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告知本会,由本会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4626日经泉州市粮食行业协会第九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于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