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做好会员服务,根据《泉州市粮食行业协会章程》和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泉州市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四条 会员入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报入会申请表和登记表(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h22376571@163.com);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承诺书在社会上无不良记录,法院无失信记录,无违法乱纪记录,企业单位提交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本会秘书处进行审核,提交理事会通过并发给《入会通知书》,载入会员名册;
(四)颁发会员证和牌匾。
第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和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络员自动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告知本会,由本会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4年6月26日经泉州市粮食行业协会第九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于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