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适应当前粮食流通工作新形势需要,有效规范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秩序,有效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福建省出台粮食安全保障办法,经2月26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履行粮食安全保障的责任,促进全省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关于粮食安全保障管理体制的问题,《办法》规定:一是实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要求省政府定期对设区的市政府进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设区的市政府定期对县(市、区)政府进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二是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三是广泛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粮食生产安全,是粮食安全保障的基础环节。《办法》指出,组织开展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建设与保护工作,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为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办法》明确,一是支持发展粮食产业,创新粮食产业发展方式,支持经营主体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在粮食产业有关项目的立项、用地、技术改造和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在税收、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二是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三是规范粮食经营者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行为;四是实行口粮销售召回制度,明确五种情形下的粮食禁止作为口粮销售,对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的粮食,粮食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经销售的粮食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粮食部门报告。
同时,建立粮食供给安全预警机制,对粮食市场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并加强监管。因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政府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职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
为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办法》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加强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监控,做好污染粮食跟踪监管工作,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禁止流入口粮市场。加强粮食质量监测能力建设,配备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执法装备;所需的必要合理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