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出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细则
作者:qzlw | 时间:2018-04-11 00:00:00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经信(经济、科经)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7〕93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企业兑现奖励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泉州市统计局

                                        

                                                              2018年4月4日

 

 

                  泉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细化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促进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根据《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闽经信投资〔2017〕93 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技改奖励资金”)是指省、市、县三级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的,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给予企业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技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泉州市市级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财企〔2016〕1号),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两级经信、财政、税务(含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下同)、统计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技改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经信委负责辖区内技改奖励政策的落实。组织申报、建立市重点技术改造投产完工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遴选企业技改项目完工评价第三方机构,并建立第三方机构优选库;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技改奖励资金,制定并下达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并将资金安排情况报送省经信、财政部门;对技改奖励项目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局完成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评价和技改奖励申请受理;会同同级统计部门核实企业技改项目是否达到入统条件和是否纳入统计联网直报;从第三方机构优选库中抽取第三方评价机构集中委托开展对辖区内上年度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编制技改项目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并上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技改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技改奖励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技改奖励资金管理,根据技改奖励资金计划安排奖励资金,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下达拨付资金;做好奖励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同级经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上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投产项目库申请受理和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审查。会同同级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将技改奖励资金拨付企业,配合做好技改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七条  市、县(市、区)税务部门根据经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相应年份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及增量额度。

    第八条  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技改项目是否达到入统条件和是否纳入统计联网直报。

    第三章  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

    第九条  根据省经信委、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评价第三方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7〕126号),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评价购买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市经信委、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完工投产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按实拨付。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由市经信委、财政局公开遴选的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 组织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 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 具备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评价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 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行业不良记录,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 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受县(市、区)经信和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核定,协助县(市、区)经信、财政、税务部门提出企业财政贡献各级地方留成增量金额核算建议和技改奖励资金核算建议;

    (二)依据技改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内容开展完工评价工作,以现场核查、拍照留存、完工评价会(可邀请专家参加,专家费包含在购买服务费用内)等方式,评价企业技改项目的真实情况、完工投产情况;

    (三)第三方机构检查企业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四)出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评价报告;

    (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委托的审核技改奖励资金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在泉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达到入统条件和按时报送投资数据、投产当年度纳入市重点技术改造投产项目库,并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完工投产。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一)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通过调整部门支出结构,统筹预算安排,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级承担30%,市县两级财政承担70%(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其余县(市、区)按“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奖励年限:企业从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连续三年均可申请技改奖励资金。

    (三)企业对财政贡献以企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税收额计算。

    (四)基数为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的财政贡献各级地方留成部分,对财政贡献各级地方留成增量部分为:提出申请奖励的上一年财政贡献各级地方留成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

    (五)单个企业的技改项目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含技改基金补差)和技改完工投产后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该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单家企业2017-2019年内多次申报完工投产项目的,只能选择一个完工投产项目享受连续3年技改奖励资金。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技术改造投产项目库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企业申报。向县(区、管委会)经信、财政部门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及电子版:

    1.《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完工投产评价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备案表或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

    (二)审核和确认。

    1.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市级重点技术改造投产项目库申请受理和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包含:会同同级统计部门核实企业技改项目是否达到入统条件和是否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符合条件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2. 市经信委、财政局确认市级重点技术改造投产项目库名单。

    (三)逾期提出入库申请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奖励申请。

    第十五条  申报技改奖励资金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技术改造项目经过第三方机构的完工投产评价,评价结论为“通过完工评价”。项目完工时间(以第三方机构认定的日期为准)符合技改奖励资金政策规定。

    (二)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生产性设备金额(以第三方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达到300万元以上(含)。

    (三)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含)。

    (四)企业申请技改奖励资金当年度对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同比有增长(含持平),并且较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增幅达到20万元以上(含)。

    第十六条  技改奖励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企业申报。向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及电子版:

    1.《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技改项目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4. 投产当年度及投产上年度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5.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附件3)。

    (二)县(市、区)审核。

    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第三方机构优选库中抽取第三方评价机构集中委托开展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并将技改项目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包含技改奖励资金安排情况、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项目汇总表)、完工投产评价报告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  资金安排。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县(市、区)上报的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完工投产评价报告,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下达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技改奖励资金安排情况(分列出省、设区市、县(市、区)各自承担的奖励金额)上报省经信部门、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技改奖励实施细则;

    (二)市级重点技术改造投产项目库;

    (三)技改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四)技改奖励资金安排情况;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 技改奖励资金按“谁安排、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条 县(市、区)经信部门做好企业技改奖励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承接完工投产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做好完工投产评价资料存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不定期对获得技改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技改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开展完工评价工作应做到客观公正、合法合规。若在完工评价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影响评价结果的行为,由委托机关负责查处,一经查实取消完工投产评价意见,取消其作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技改奖励资金的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对申报奖励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违者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经信、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附件:1. 《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完工投产评价申请表》

          2. 《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表》
          3.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4. 泉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办理流程

 

 

附件3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附 件 下 载:
·附件1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完工投产评价申请表09-10.xls
·附件2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表09-10.xls
·附件4泉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办理流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