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培育新型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9号)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7〕 号),进一步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能力,推动企业技术改造,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现就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重点支持的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项目和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项目
(一)推荐认定
1.根据各地人口情况和应急保障需要,各设区市在以下控制名额内推荐大米加工企业和小麦加工企业作为省级应急加工备选企业(其中除平潭外其余设区市推荐的小麦粉加工企业不超过1家):福州市、泉州市各6家,厦门、漳州市各5家,其他设区市各3家,平潭综合实验区1家。
2.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粮食局直属企业报送省粮食局)。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财政部门上报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3.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的审核工作,结合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保障需要,在综合衡量企业的生产规模、企业管理水平、信誉信用、地理位置等条件基础上,从审核合格的申报企业中筛选若干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推荐。
4.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各设区市上报材料复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全省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的总体布局、加工能力、区域人口数量、辐射范围等因素,从各设区市推荐的企业中审核认定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并在省粮食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联合下文认定。
4.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与省粮食局签订《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保障协议书》,明确粮食应急加工保障的职责和义务。
5.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有效期为3年。省级粮食应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当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出现以下问题,不适合继续承担应急加工任务时,由所在设区市粮食、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综合评定后,确定该企业退出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体系,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缺额由所在设区市粮食、财政部门共同推荐,按程序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认定。
(1)因资质、设备报废等经营情况变化,不符合应急加工条件。
(2)未能按时完成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加工任务。
(3)未能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情况。
(4)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等事故被有关部门做出相关处理。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本省地方粮食加工企业,守法经营,资信良好,生产经营正常;
2.已正式投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完备,设计生产能力在当地同行业中位于前列,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150吨以上(含150吨),小麦粉加工企业日处理小麦能力300吨以上(含300吨)。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没有符合以上日处理稻谷能力要求的企业或仅有1家符合要求的企业,经省粮食局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标准;
3.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并加印或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出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
4.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确保生产商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所需的工艺设备、质量内控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
5.企业生产环境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消防安全设施完备,排污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6.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商品流通、产业经济统计报表,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并履行最高、最低粮食库存的义务;
7.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取得财政资金补助(奖励)无不良记录。
(三)资金补助
1.对已认定的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按照其年综合生产能力大小分年度进行补助。
年综合生产能力按因素法测算,其中年处理原粮能力占60%,年成品粮产量占40%。
年综合生产能力=日处理原粮能力×250天×60%+年成品粮实际产量×40%
2.根据年度补助资金总额和全省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综合生产能力总量,测算每吨综合生产能力年补助标准,按照每家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计算补助金额,计算的补助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补助,计算的补助金额超过60万元的按60万元补助。
(三)申报材料
申报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和2017年资金补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1.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认定申报表(附件1)和管理运作的书面介绍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厂房条件、日加工能力、产能利用率等情况的认定证明;
4.粮食加工企业砻谷机或磨粉机设计能力证明材料,2016年耗电量和电费缴交单复印件;
5.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
二、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本省地方粮食加工企业,守法经营,资信良好,生产经营正常;
2.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100吨以上(含本数,下同),小麦粉加工企业日处理小麦能力300吨以上;产能利用率不低于设计生产能力的50%;
3.企业2016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
4.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并加印或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出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
5.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确保生产商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所需的工艺设备、质量内控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
6.企业生产环境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消防安全设施完备,排污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7.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商品流通、产业经济统计报表,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并履行最高、最低粮食库存的义务;
8.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取得财政资金补助(奖励)无不良记录。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1.补助范围:省内粮食加工企业实施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建设、自动送料仓建设、节能减排配套设施建设和“机器换工”等项目。
2.补助标准
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的补助,根据省级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总额和经审核的企业2016年已完成的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按一定的比例测算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同一企业对纳入补助范围的补助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在一个补助周期内(一个周期为3年)只能申请一次。
(三)申报材料
申请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的粮食加工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申报表(详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技术改造设备采购合同(应包括采购设备的名称、型号及价格等)。
4.采购设备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5.付款凭证复印件。
6.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厂房条件、日加工能力、产能利用率等情况的认定证明。
7.企业上一年在国家粮油统计系统上报的商品流通统计报表(GL 05表)和粮食产业经济年报表(GL 02表)。
8.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
三、程序及时间
(一)项目申报程序
1.各地财政、粮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2.企业向所在地财政局、粮食部门提出申请,并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各地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
3.纸质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2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文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报材料应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版与纸质材料必须一致。
(二)申报时间
2017年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项目和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申报截止日期为2017年 月 日。
四、监督与处罚
(一)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情况,并向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对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和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收缴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外,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附件:1.福建省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认定及补助申报表
2.福建省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保障协议书
3.福建省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申报表